在刑法中,肇事逃逸的行为可视为累犯的一种。
具体来说,若一个罪犯曾经因各种原因被法庭判处了有期徒刑或以上程度的刑罚,那么他(她)在服完相当长时间的牢狱之灾,或者获得了政府大赦之后的五年内,如果再次因为应该受到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行为而成为罪犯的话,便被认定为累犯。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位肇事者在尔后的五年内再度以交通肇事的方式违法犯罪,那么他(她)将必须接受加重的司法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即是指行为人在其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过后,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采取逃跑行为,这种行为如符合一定的法定构成条件,将会被追究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
其次,要了解的是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简单地说,就是任何一个违背了交通管理法规,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包括人员伤亡和公众财产的重大损失),只有当侵涉人员依法受到了相应的刑事追诉,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