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紧急避险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则应令造成险情发生之人承担相关责任。
若该危险系天然现象引发,则紧急避险者无需负责或仅需承担适度责任。
然而,如因实施紧急避险过程中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范畴,导致不应出现之损害,那么,紧急避险者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言之,所谓"紧急避险",便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正在发生之危险威胁,而不得不舍弃较小的利益,从而保护更大利益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