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上,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进行
担保的负债行为,通常不被视为夫妇双方共有的义务,而更倾向于认定为由担保者单独承担的责任。
这是由于担保借款并非基于
婚姻家庭的认定而存在,仅与担保者本人之间建立特殊的人身关系和对应的信誉
保证。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很难从中获得直接利益。
然而,若债权方能提出
证据表明,担保者的配偶确实因这份担保
债务而获得了某些利益,例如这些资金被用于维持整个婚姻家庭或共同分享产品生产的收益,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作组成夫妻共有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