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若发生上诉或抗诉案件,其审判期限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
然而,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存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的特殊情况的案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裁定后,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如果遇到其他特殊情况,还需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与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