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是一种传销模式。
传销在初始阶段往往采取一些如"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冠冕堂皇的名义来进行操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蜕变成为了如今这种借助于传销体系构建以及薪酬计算机制,无实质产品销售或仅将产品售卖与提供服务作为幌子,采用集资诈骗等非法手段从事商业欺诈活动。
从本质上来说,它其实就是一种有组织形式的诈骗活动,其核心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钱财。
虽然各类变相传销的名称表述各异,然而它们的行为模式却基本一致:
1.参与者需要交纳"人头费""资格费"或者以购买商品(包括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资格费"来获得加入资格,同时拥有推荐他人加入的权利;
2.通过推荐他人参加进而发展下线人员,以此打造出具有上下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架构;
3.组织者会利用参与者所贡献的部分资金来向先参加者支付报酬,从而维系整个运营活动;
而参与者的收益则主要取决于他们的加入顺序及所发展人员的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