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暂缓甚至终止对犯人处以死刑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及情况:
首先是针对在判处死刑后,经过深入研究发现原判决可能出现失误或误差的情况;
其次,当罪犯在执行前主动交代自身存在的严重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突出的重大立功表现在身,可能会导致原判决的修改或者变更;
最后,如果罪犯正处于怀孕期间,也应当暂时停止对其施加死刑。
关于“可能有错误”的判决,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如发现罪犯还有其他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
接着,在共同犯罪中,如其他与此案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被捕获,可能会对罪犯的量刑产生影响;
然后,如果与该犯人共同参与的其他罪犯已经暂停或不得执行死刑,那么这可能会对罪犯的量刑构成影响;
最后,判决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其他误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