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祖母对孙子的抚育并不必然构成狭义上的无因管理责任,只有满足了以下元素才能够被视作无因管理行为而获得正当
赔偿:
1.祖父祖母的确充分地履行了代替子女照料孙子的职责。
2.祖父祖母尽管具有这样做的能力,但并未与孙子形成特定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只有那些具备经济负担能力的祖父祖父母才有资格享受对父母已故或无力承担养育责任的孙子辈的
抚养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孙子的父母中有任何一方尚在人间并且拥有充分的
抚养能力,那么此时祖父祖母对孙子的抚养便应被视为广义上的
家庭成员之间的
赡养义务,而非无因管理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