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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孩子探望权如何约定

民法典中孩子探望权如何约定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4-17 17:20:03 已帮助25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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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孩子探望权如何约定
在处理儿童探视问题时,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制定适合自己的探视规则,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以及次数等等。
同样地,若双方无法就这些条款达成一致,也可依赖法律程序由法庭来做出裁决和决定。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核心原则都应该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下成长并发展健康的人格。
至于具体的探视频率可谓灵活多样,既可以定为每天一次、每周一次或每月一次等频繁的安排,亦可选择每季度一次乃至每年一次的较低程度的访问。
然而,当父母的探视或存在对子女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时,根据现行法规,社会福利机构有权中止这个账户;
然而,一旦相关风险因素消除,这部分中止的功能也会自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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