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私营企业遭遇倒闭危机并涉及到工资被长期拖欠的问题时,劳动者有权在破产诉讼程序中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以期用人单位能尽快地支付其被拖欠已久的工资款额。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破产后的所有财产首先都应用于偿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为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余下的财产则需依法偿还所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以及因工伤致残的津贴和家属丧葬费用等。
对于所欠的那些应当直接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赔偿金,同样会得到优先考虑和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