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若与其合同约定存在不符之处,其处理原则如下所述:
当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之差与原定面积之间的比例超过3%时,房地产购买者有权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约,并可在解约日起的30个自然之内请求房地产开发商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金额及相应的利率;
而倘若该比例在3%以内(含3%)的话,则应以实际测量的计算结果为依据,按实结算应付的房款;
另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则均需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