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向债权人隐瞒借款事实而后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这取决于具体情景下的多种因素:首先,若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相关的借款协议或借款人在事后作出了承认该笔借款的合意声明,那么由此所产生的债务将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妇双方均有义务进行偿付;
其次,如果只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去签订相关合同并因家庭日常所需而欠下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也将被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所有配偶方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倘若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们本人名义借取款项,然而用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用途上,那么这类借款便应被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仅由借款人或其个人负责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