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中,当涉及到某位自然人丧失人身安全的情形时,诸如因车祸、战争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该自然人下落不明达至一定年限,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断该公民已经不在人世的情况是否存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列明的准则,若此类自然人失去音讯长达四年之久,亦或是在这类不可控的突发事故发生之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了两年,相关的利益关系人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询问并确认该自然人已逝世之事是否属实。
对这些能够申请宣告某人失踪或死亡的利益关系人涵盖的范围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他们包括了被申请宣告消失或是死亡之人的合法伴侣、父母亲、孩子们、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曾孙子曾孙女以及那些与被申请者存在有
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所有民事主体。
需要明确的是,宣告失踪并不必然为
宣告死亡步骤中的必须环节,利益关系人们可以选择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这个过程,进而径直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然而,在确保尊重各方
当事人权益并实现平衡保护的基础上,如果对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经由人
民法院进行严格审核并确认,如申请人能够通过申请宣告失踪来充分保障其自身权益,那么其要求宣告死亡进而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允许滥用民事权利的情形,这样的申请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认可。《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
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