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高利转贷罪”特指以获取高额利润作为目的,通过套取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的信贷资金后,再将这些资金以更高利率
放贷给他人,进而使得
违法所得金额较大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转贷行为在我国部分地区具有较强的普遍性,这种现象不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更带来了深远影响。
针对高利转贷牟利行为,若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其
刑事责任:
首先,若是属于个人施行高利转贷罪行,则其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必须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
其次,如果是企业等单位实施高利转贷行为,那么其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须在人民币100,000元以上;
最后,即使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的设定,但是由于进行过高利转贷行为已受到两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且在此之后仍然继续进行高利转贷活动的,也应当被视为高利转贷
犯罪的主体。
换句话说,高利转贷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还包括企业等单位组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