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道路设施造成损害时,必须向相关的公路管理机构支付相应的路产损失赔偿金或是修复费用。
(2)蓄意破坏国家乡村公路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和119条1款所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行,该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所谓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实施破坏铁轨、大桥、隧道源头、公路、飞机场、航道、信号灯以及其他各种具有危害性的活动,这些行为足以导致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只、飞机发生颠覆、毁灭的风险,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种犯罪是针对特定的交通运输设施作为主要破坏目标,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法行为。
(3)若个人或团体有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飞机场、航道、信号灯等行为,且此等行为已经足以导致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只、飞机发生颠覆甚至毁灭的风险,但由于现有条件下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则将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惩罚。
但是,若此类破坏行为涉及到了破坏交通工具、运输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一旦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责任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