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共同生活过程中,对他们共有的房产进行装修及维修养护工作时,这可能会使得房屋本身价值获得增加。
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添附”原则,这类因夫妻共同努力而带来的房屋增值部分,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享之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
其次,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内,若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土地价格上升等因素,使得该房产价值有所提高的话,依照投资风险收益理论,这样的增值部分,自当归属为原配偶或者是他/她这一方所有。
再者,若在结婚前所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由夫妻俩共同承担按揭还款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夫妻中任意一方对于与共同还款额相对应的房屋增值比例部分,都应当赋予他们相应的补偿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