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能够就解纷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让国外一方委派国内亲友或是就此案件指定的代理律师作为诉讼代表进行诉讼救济活动。
在此过程中,需要配合填写正规形式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表述明确的离婚意见书,撰写妥当后的文书必须经过我方驻外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的认证手续之后,方可在国内的相关司法裁判机构内递交诉状申请离婚。
(二)假设双方未能就解纷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的话,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予以解决:
国内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与其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程序请求;
而国外一方则亦可根据自身的权益需求,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进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