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概念间的差异。
前者通常指将原本应当用于特定领域或目的的公共资金擅自改作私人用途;
而后者则聚焦于银行或者企业之间通过短期资金互借来调节财务状况的经营手段。
其次,从具体操作手法来看,前者的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特性且手段非法;
而后者则是基于
民法调整范畴的债权
合同关系。
最后,在考量社会危害程度时,我们可以发现前者构成了
刑事犯罪;
而后者仅仅是违反了财经管理规定的行业纪律错误。《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