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碰撞事件时,其责任判定理应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责任主体的行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酿成的影响及过失程度进行深入评估与判断。
如果仅因单方面当事人的过错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应当由该当事人负担起全责;
若两位或两位以上责任人皆存在过错,那么根据他们各自的失误程度,相应地承担主责、同责以及次责;
而当各方均未产生明显过错之时,便可相互免除相关责任;
至于一方当事人存在刻意为之的行为,与其相对应的另一方则不必承担任何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