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所侵害之客体乃涉及通信之公众安全权益;
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措施须符合客观之法律规范,即实施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之行为,从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并危及
公共安全利益;
本罪之
行为人通常为一般自然人;
于
刑法理论上,本罪的
犯罪人需在主观方面体现为过失性错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