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外于由
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以外,其余任何方式的遗嘱都须具备两名以上具有法律有效性
见证人的在场,同时务必
保证遗嘱中有清晰详细地记载年月日后才生效,而所有在场见证的人员也必须确保在各自签名栏中亲笔署名以示确认。
2.如果采用的是由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文体,那么若需要进行涂抹、修改或删除,则必须在将进行修正的部分旁附上详细的修正字数数目同时,在涂抹、修改或删除的位置额外再次签名并标明其确切位置。
3.当面临紧急状况时,遗嘱人依法享有应急制定
口头遗嘱的权利。
然而,一旦此类危险情境得到有效解除后,遗嘱人理应使用书面或录音的方式重新订立原有口头遗嘱,否则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