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案中,当事双方就尚未获得所有权抑或是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之房屋产生争执并且协商无果,针对此情形,相较之下,人民法院更倾向于不直接作出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最终判决。
时至今日,世界各国各级法院普遍在处理这一类未取得所有权之房屋的案件中,并不会在判决书上直接涉及相关处理措施,而是首先将涉案房屋判定为由某一方暂时使用,直至当事人成功取得该房产的相应证书之后,方可凭借此证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房屋作进一步的财产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
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