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保管合同乃是指保管人受托保管寄存人所交付之保管物,并在一定时期后将原物归还的一种契约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寄存人享有任意领取其保管物之权利。
针对保管为金钱的情形,保管人有义务归还原物同等种类与数额的金钱;
而针对并非金钱的其他可替代物,保管人应按照双方事先商定,归还相同种类、质地以及数量的实体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