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实践合同中,我们可以列举其中几种,如定金合同、自然人间的借贷契约以及保管契约等。
首先,定金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一方收款一方付款,以定金的形式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而建立的合同关系。
当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定金合同即生效;
其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契约,也称为借款契约,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资金流转需要而形成的特殊借贷关系。
这种契约自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之日起生效;
最后,保管契约则是指保管人接受寄存人的委托,妥善保管其交付的财物,并在相关事宜履行完毕后,将之归还的合同关系。
法律对此类契约制定了特定的规则和要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