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
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您有权申请进行复议。
在此过程中,倘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原本负责本案的办案机构对相关情节进行重新调查和评估,那么最终所作的
责任认定结果是存在变化可能性的。
在特殊情况下,即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深入审查后认为原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实描述不够清晰明确、所提供的
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论点、责任的划分缺乏合理性以及调查及认定工作存在程序
违法等现象时,他们将会依法提出质疑并收回原判,决定交由原办案单位应对其进行重新调查和重新评估。
然而,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得出的结论为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述事实明确、
证据确凿充实、适用法律准确无误、责任分工公正合理且流程合规合法,则将维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议预案。《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