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系指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契约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指定财产,在此期间直至债务人履行完债务之时(或者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债权人保留对该财产的实际控制,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如果在此期间内,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及时偿还所欠款项,债权人将有权依法售卖或处分该被留置财产,从而获取最高价金用以补偿自身损失。
留置权有效行使主要体现在占据人依法享有的占有权以及优先受偿权两项权益之上。
此种占有权并非绝对,而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制约,除非出于保管需求(如维修、养护等)或经过债务人明确授权同意,否则,留置权的行使不得滥用;
同样地,未经债务人允许,不可将被留置之物租赁或者抵押给第三方。
关于留置权行使的效力,需注意其保障的权益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权保管费以及实现留置权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
此外,为确保留置财产的价值与其所担保的债务总额相当,应遵循相应规范,严格执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