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医疗机构或医务从业者,在对待患者接受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行为,表现出明显的过错,则应被认定为该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负有医疗过失责任。
当患者在就医环节中遭受损害之时,符合下述三种情况当中任何一项者,即可推断医院具有过错:
第一,医疗机构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涉及诊治规程的规范标准;
第二,医疗机构有意隐瞒或者拒绝向公众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三,医疗机构可能出现遗失、伪造、篡改,甚至非法销毁病历资料等不良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