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皆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第一,涉嫌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较大者;
第二,若判决结果可能仅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取保候审不会对社区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
第三,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哺乳期母亲在取保候审状态下亦将不会对社区构成威胁时;
第四,扭转形势看,被羁押期限已达法定最高期限,但仍未得到圆满解决的案件(罪责判定与量刑等法律问题),此时就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