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若明确载明复制件具有同等效力,那么此规定便是可行的。
在此之前,尽管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但只有当书面合同正式签订之时,方能表明合约已正式生效。
所谓“书面”,这并非仅指传统的纸质文件,实际上它还包括了其他能够记录书面内容的媒介,如传真、电子版和扫描件等。
只要双方同意以这些方式进行约定,则被视为有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