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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嫁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陪嫁财物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已经由女方获得,因此这些财物不应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富,而是应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亦不能因两人有了婚姻关系便将其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后赠与人方才将陪嫁财物赠予女方,那么这些财物经捐赠人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的前提下,方可被划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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