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愿的基础上,拥有器官权利的自然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捐赠自身器官。
然而,该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若自然人不幸离世,前提条件是生前未曾表达过不愿捐献器官之意,在此情况下,其合法配偶、成年子女以及父母均享有与捐赠相关的决策权,同样需以书面形式进一步确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