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免除的直接法律效果既不是债项的延期偿付,更非债项的替代履行,而是将负债这一义务完全消除。
由于这一灭失性后果的产生,故连带产生的、作为附随债务的诸如利息债务、保证债务等也随之消亡。
如果债务被全面免除,那么,所涉及到的所有债务都会在这个时刻烟消云散;
反之,若只对债务进行了部分免除,那么,只有被免除了的那部分债务才会在这个时刻灰飞烟灭。
2、虽然免除债务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专属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债权人行使这项权益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例如:
当某项债权已经设定出质并由债权人获得质权后,此类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擅自全然免除其对应债务人的债务,且亦不得以此种方式来对抗已取得质权的质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