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若持续性地未自我露面超过两年之久,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人员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自然人宣布为失踪人士。
在判断以上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标准时,其消失于公众视线之外的那一刻便被默认为前述时间的起点。
对于战争时期发生的类似情况,则需依战争结束之日或由相关政府机构正式确认的其下落不明之日作为起算点。
在此阶段内,范围广泛的
利害关系人群体包括该失踪人士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任何与已被公告失踪之人具有法律
权利义务联系的公民和
法人团体。《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