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
执行判决失职罪需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
其次,其主观过错为疏忽大意或
过于自信的过失,若明知故犯则会被视为执行判决
滥用职权罪;
再次,该行为的侵害对象包括了
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转以及
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相关法律制度;
最后,从客观事实来看,
行为人在进行法院判决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违反相关规定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手段,从而导致他人的经济权益遭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致使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