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其处的公诉案件,原则上应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做出决定,但如果案情重大且较为复杂,经准许后可以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即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所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应当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指的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无需执行刑罚或被免予处罚时,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即检察院在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补侦后,仍认为证据不够充分,亦可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