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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

侵占罪乃指主体对其所代为保管的他人之财物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在行为人被要求返还却无任何书面依据与约定无视履行时产生的行为。
该种所谓的拒不交还行为,应理解为:于法律规定与合约规定下负有向他人返还财物义务之者,却拒绝将他人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假如不仅存在财物所有人明确要求返还相关财物,即事实证据亦能支持物主的所有权主张,然而行为人对此仍然视若无睹,明确表达出拒绝返还态度;
或行为人虽然表面上承诺返还原物,但后续擅自处分相关财物,导致实际情况无法实现返还;
或者尽管表面表达要返还,但之后又通过诸如谎报财物丢失或被盗的方式来逃避返还责任;
再或者主动携带财物迁移至其他地区后仍坚持拒不归还;
以及在已经非法处分财产后仍采取各种手段制造无法追回或者赔偿的局面。《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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