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主要
构成要件包括:第一,
犯罪所涉及到的客体是国家对于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严格监
管制度以及农业生产本身。
第二,从法律层面来看,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严重违反农、林、牧、渔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应的具体行为则表现为生产、销售
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主要农用生产资料。
这些行为必然导致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从法理上讲,本罪的
犯罪主体必须是普通自然人,只要他们符合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
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他们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罪犯。
最后,本罪的犯罪心态是故意为之的,换言之,本罪的罪犯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从事
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停止或者纠正。《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