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伴侣一方之
侵权行径所衍生之负债而该
债务人为其伴侣者,其权益通过该债务人的活动形式得以获得提升或实现,如在参与家庭经营等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
侵权行为;
根据分享利益与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应将此类负债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反之,若债务人的活动并非旨在增进家庭利益且其伴侣并未从其中获益的话,则应将此类负债归类为债务人的个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