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罪中所涉及到的场所,并非狭隘地仅仅指涉为吸食药物的不法者提供的空间之所在,而应更广泛地解释为那些能让吸食者得以安心和方便进行毒品交易与消费的地方。
这样的场所,既可以是由行為人主动提供的,也可能是在吸毒者提出明确的需求之后所给予的;
甚至还可能是当吸毒者主动找上门来之时,例如在酒吧、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行為人不得已为之提供的。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场所提供的方式,既可能是有费用的,也可能是免费的。
总的来说,在实践之中,司法机关往往会从更为宽泛的角度去理解和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它不仅包含了行为人自身所在的住所,而且也涵盖了行为人有权使用或掌控的旅馆客房、办公室、甚至是娱乐场所的私人包间等各种空间设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