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诉人在得到受害方的谅解之后,被告人符合所有取保候审的相关标准与条件,那么他/她或可依法享有此种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可能会遭受管束、拘役、或被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惩罚措施,并且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威胁时,才能获得这种特殊的法律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