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合理化改革以及处理
劳动关系方面,我国政府已明确制定了关于职工
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相关法律
法规。
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涉及到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转换问题,具体实行方式如下:
转型成为国有
控股权
出资方为主导企业的情况下,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需接续原有的
劳动合同并继续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原公司在职工留任前的那段
工龄也将被视为新公司的整体工龄,同时,原企业无需再对这些职工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金。
其次,在国有企业改革及员工解约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给员工
经济赔偿金。
通常来说,这笔
赔偿金需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决定,即每满一年就可得到一个月的
补偿金,不到一年的则按照完整的年份计算。
第三,按照现行的国家相关法规,经济赔偿金的
工资计算标准将参考
解除劳动合同时前面12个月内每月的平均个人收入作为依据。
特别说明的是,如果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单位的月平均工资,就以该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为准来计算。
而如果劳动者或者企业经营者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了所在单位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只需按照不超过该单位月平均工资的3倍(包括3倍)来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