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可撤销合同的各项事由,具体有如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种情况是一方或第三者采用威
胁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而签署的合同;
其次,对于因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合同也构成
可撤销事由之一;
此外,在某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足够做出明智决策的判断力时订立的合同,同样属于可撤销的范畴;
再者,当某一方使用
欺诈手法达成的合同时,此种情况亦符合可撤销的条件。
最后,如存在法定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亦可视作影响
合同效力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