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或
法人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过程中,那些处于未到期阶段的债权会被视为已经到期。
这里所说的“未到期债权”,其明确含义在于当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
公司破产案件之后,对于债权方而言,其所持有的针对
债务方的债权,当前还处在尚未到期、需要进一步等待履行期限到来的状态。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那些已经到期、实现了履行条件的债权情况下,
债权人才有权向
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并进行
强制执行的请求。
而对于仍然处于未到期阶段的债权,债权方则无法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应尽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