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私自收纳枪支并主动向司法机关述明真相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判断,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应条款,行为者若存在违背枪支管理规章制度、未经许可私自收集枪支的情况,便会被视为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
然而,倘若涉案人员在案件发生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基于其诚实认罪态度,法院可予以适度减刑或是从轻处罚,甚至于罪行相对轻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首仅仅是法官为确定量刑程度时考虑的因素之一,却并不影响本罪名本身的成立与否。《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