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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能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吗

若设有两名或以上之债务人均需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有权选择仅向其中一名债务人提出偿付债务之请求。
然而当债务人履行了其所应承担的债务之后,仍有权利向其余未被选中的债务持有人进行相应的债务追讨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若两人或以上的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分担连带责任,那么作为权利人,可随时请求部分或者全体连带责任者分担该责任。
对于何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每一连带责任人所应担当的责任份额,则应按照各个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予以判断;
如果无法确定各责任人的失误以及责任轻重,那就需要采取均匀分配债务的方式。
那些实际承担超过自身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将有权利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讨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那部分债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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