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之判决并非仅仅取决于
犯罪者是否符合法定的
缓刑条件,与获致
被害人的谅解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后者仅可用作在作出判决之时的某种考量因素。
然而,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新
刑法可予以给予缓刑:
(1)
犯罪情节轻微;
(2)具有诚挚的认错态度;
(3)未存在任何再次犯罪之风险;
以及(4)宣告缓刑后,其将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