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旨在在原定刑期基础上进行相应比例的减轻后再实施的
刑法执行操作。
然而,这种减刑仅仅适用于那些被判定实施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惩罚性质的
犯罪分子。
只要是身背上述任何一项
刑罚惩处的犯人,他们所犯罪行无论是出于故意外心还是过失责任,无论是重大罪状或是
轻微犯罪,亦或是关乎国家安危的重要罪行抑或其他性质的
刑事犯罪,只要他们满足了法定的
减刑标准均可享有减刑待遇。《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