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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否是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旨在在原定刑期基础上进行相应比例的减轻后再实施的刑法执行操作。
然而,这种减刑仅仅适用于那些被判定实施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惩罚性质的犯罪分子。
只要是身背上述任何一项刑罚惩处的犯人,他们所犯罪行无论是出于故意外心还是过失责任,无论是重大罪状或是轻微犯罪,亦或是关乎国家安危的重要罪行抑或其他性质的刑事犯罪,只要他们满足了法定的减刑标准均可享有减刑待遇。《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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