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所签订的契约当中,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抗辩权利,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类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身处契约系统中的
当事人双方都需要负担起
债务义务之时,如果这些义务之间并无明显的先后履行顺序之别,那么这两种义务就需要同时履行。
假使其中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完成履行义务前,就希望拒绝接受对方的履行请求,那么他们就拥有绝对的合法权益。
而当对方履行债务时出现任何与预先约定不符的情况时,上述一方同样有权利拒绝承担与其相等的履行责任。
第二类则是
先履行抗辩权:
在既有相向性的债务关系中,存在着明确的履行顺序,若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应担之责,那么在此情况下,后续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并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的质量与规范出现偏差,那么后续履行义务的一方同样也有权拒绝接受其履行结果。
而最后一项属于不安
履行抗辩权:
当身处契约系统中的一方应率先履行其债务义务时,但他有确凿无疑的
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已经处于如下任意一种情形之下:
(1)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
(2)存在转移财物或
抽逃资金,企图用此行为来规避债务;
(3)丧失了商业信誉度;
以及(4)存在失去或可能失去
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任何可能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方有权暂时中止履行义务,等候进一步的评估和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