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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否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各类刑事法律程序之中,被赋予了重要角色的是公安机关。
施行取保候审这一机制,正是为了确保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权威司法机构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正,尤其针对那些尚未遭到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因情况需要需要调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此背景下,通过责令他们必须提供合适的担保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便可实现本案中原告、被告人能够实时响应传讯要求,同时又不对其进行额外的人身限制,甚至是暂时解除了其原先享有的羁押待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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