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向他人赠送物品的行为被视为民法意义上的“赠与”行为。
若该行为遵循了当事人之间清晰明确的合同理念且得到便双方认可,便在当事双方间建立了“赠与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物权利移转前,赠与者可行使撤销权。
然而,对于具备救援灾害、救助贫困等社会公益性支出功效以及以高尚精神品德义务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及已进行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而言,赠与者不得随意废弃或撤销此类赠与合同中的内容。
关于赠与合同的具体实施,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完成流转后,赠与者将失去随意废弃或撤销此种赠与合同的权力,除非出现如下情况:
(1)严重损害赠与者或其亲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违反针对受赠人的抚养义务规定执行;
(3)未能履行赠与合同内所列明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情况下,赠与者仍保留法定权力去宣告撤销已签署的赠与合同。
赠与者在意识到某项事项成为撤销合同的原因,或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县政府要求披露撤销原因的时间开始后一年之内都有权行使撤销权。
此外,当赠与者的经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已经对自身正常的经营生产或家庭生活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时,他们有权终止原有的赠与合同,不再承担进一步履行的义务。
至于这项合同的终止是否会引发相应的追朔力,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原合同下已履行的赠与部分,捐赠人无法提出任何要求予以退还。《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