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行为的主体要素须具备特定特质,即必须是国有公司或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中直接对其实施监管的重要领导成员。
其次,从行为的主观意图角度分析,此类行为必须源于直接而明确的恶意心理因素。
再次,该行为产生的影响层面必须是以破坏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占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为主要目标。
最后,就行为的核心内容而言,它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滥用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以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方式进行资产分割的恶劣行径。《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